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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暴力预防

1.政策总说明

 
  • 加拿大安省网上中学(Ontario eSchool)的政策是让学生拥有安全,可靠,和平的教育体验,不受其他学生骚扰,也就是所谓的欺凌或网络欺凌。 OES不会容忍任何类型的非法骚扰,禁止构成本条款所定义的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发生在学生与OES的学术互动之外。禁止对受害者,目击者或任何其他意提供有关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讯息的人进行报复或诬告。无论学生的法例地位如何,所有学生都受到保护。任何违反本政策的人都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学籍。本政策由本校校长执行。所有的行为都应遵守安大省略和安大省略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
安全性和暴力预防
 

2.欺凌和网络欺凌的定义

 
  •  「欺凌」是指一个单一的重大事件或事件模式,涉及到针对另一个学生的书面,口头,或电子通讯,或身体行为或手势,或其任何组合。造成:
    • 伤害学生的身体或损坏学生的财产
    • 导致学生的精神痛苦
    • 干扰学生的教育和学习机会
    • 创造一个敌意的教育环境,或
    • 严重扰乱学校的运作跌序
  • 「网络欺凌」是指本节第一段所定义的任何通过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电脑、传呼机、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短讯和网站。网络欺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通过发送或张贴不适当的和具有伤害性的电子邮件讯息、即时讯息、文本讯息、数字图片或图像,或网站张贴,包括博客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骚扰、戏弄、恐吓、威胁或恐吓他人。 OES认识到这一定义可能并不全面,因此,OES保留对可能不在此定义范围内,但仍符合本政策一般目的的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利。
  • 当本节a或b段所定义的行为或交流发生在以下情况时即为欺凌或网络欺凌:
    • 发生在学校财产或学校赞助的校内或校外的活动或事件上,或被传递到这些地方
    • 发生在学校财产之外或学校赞助的活动或事件之外,如果该行为干扰了学生的教育机会或严重扰乱了学校或学校赞助的活动或事件的有序运作。
    • 「家长」是指家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 「肇事者」是只参与欺凌或网络欺凌的学生学校财产」是只用于学校目的的所有不动产和所有有形的厂房和设备,包括公共或私人校车或小型货车。
    • 「学校财产」是指用于学校目的的所有不动产以及所有有形工厂和设备,包括公共或私人校车或货车。
    • 「受害者」是指被欺凌或网络欺凌的学生
 
 

3.报告程序

 
  • 任何认为自己遭受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的学生,都应向课程教师,校长或其指定人员举报涉嫌的行为。如果学生更愿意向教师或校长以外的其他人举报所指称的行为,则该学生可以联系任何OES员工。 OES将尽可能尊重受害人和犯罪者的机密,这与OES的法律义务相一致,并且有必要调查指控的欺凌和网络欺凌指控,并在证实这种行为后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但是,不能仅根据机密报告对肇事者采取纪律处分。
  • 任何学校的雇员,志愿者或与学校有合同的公司的雇员,目睹或掌握可靠的信息表明学生遭受了欺凌或网络欺凌,应将此事件报告给校长。 “可靠信息”应包括父母或学生关于学生是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的受害者的主张。
  • 所有报告都必须记录在OES的“欺凌/网络欺凌报告表”中。受害人或举报人应提供与欺凌或网络欺凌有关的文件副本和/或保存这些文件,以便将文件提供给调查人员。如果受害人或犯罪者不愿或无法完成OES的欺凌/网络举报表格,收到口头报告的学校员工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使用报告者或受害者自己的信息填写OES的欺凌/网络举报表格。描述涉嫌欺凌或网络欺凌的词语。
  • 学校负责人应在收到OES的欺凌/网络欺凌报告表后四十八(48)个小时内,通过电话和一流邮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害人和犯罪者的父母,该举报已收到并正在传播。正在根据本政策进行调查。通知的内容应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辖的法律。如果校长认为这种放弃符合受害人或犯罪者的最大利益,则学校校长可以放弃通知要求。此项豁免不会否定学校遵守本政策其余部分的责任。
  • 对于未参加OES的学生,OES将向有关官员举报任何欺凌或网络欺凌的指控。
 
 

4.调查与补救措施

 
  • 学校负责人应在收到OES的欺凌/网络欺凌报告表后的五(5)个教学日内,对涉嫌的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获得与指控有关的所有事件和情况的准确,完整的说明,确定是否发生了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并确定应对该行为负责的学生。这些程序旨在保护受害者和犯罪者的权利。
  • 校长将在收到OES的欺凌/网络举报表格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除非委托人提供书面延期。校长在必要时可以将完成调查的时间延长最多七(7)个工作日。校长应将延期的批准书面通知所有各方。校长将加快对涉及人身暴力或严重伤害威胁的任何索赔的调查。
  • 为结束欺凌或网络欺凌并防止其再次发生,校长将采取认为必要且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中止OES课程和/或转介至执法部门。所有行动步骤均应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辖的法律。
  • 校长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记录其调查结果。调查报告应包括受害人,犯罪者和证人的陈述/访谈的文件。调查期间获得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例如,电子通讯)的副本均应附在报告中。主要调查报告还应包括有关欺凌或网络欺凌报告是否得到证实的证据,以及该报告得到证实或未得到证实的原因。如果报告得到证实,则校长应在调查报告中包括有关纠正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的建议,并在适当时提出保护学生免受报复的策略。如果该举报没有被证实为欺凌或网络欺凌,但该行为违反了学校的规定或政策,则校长应具体说明所违反的学校的规定或政策,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解决违规行为。
  • 由于欺凌或网络欺凌可能会在数周或数月后再次开始,因此,在确凿案件中,应严密监视肇事者。应鼓励受害者向校长报告任何新问题。校长应定期采访受害者,以确保不再发生欺凌,网络欺凌或报复行为。委托人应将与受害者的所有跟进记录在案。
 
 

5.文件保存

 
  • 校长将在单独的机密文件中保留原始完整的OES的欺凌/网络欺凌报告表,调查访谈记录和报告,调查结果,调查报告(包括任何行动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材料,并保留一份副本。记录在犯罪者的教育记录中。
 
 

6.上诉

 
  • 对于没有其他审查程序约束的非纪律补救措施,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父母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长提出上诉。委托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委托人的决定并发布书面决定。 2. RSA 193:13,Ed 317和OES的纪律政策中的程序为受欺凌,网络欺凌或报复行为纪律的学生建立了正当程序和上诉权。
 
 

7.报复或虚假指控

 
  • 任何人都不得对受害者,证人或其他善意提供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信息的人进行报复或作出虚假指控。 OES将对报复或作出虚假指控或鼓励他人对受害人,证人或真诚提供信息,作证,协助或参与调查,程序或其他任何人的任何人进行报复或作出虚假指控的个人进行惩处。有关欺凌或网络欺凌行为的聆讯。如果某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并非出于真诚,OES将采取被认为是必要和适当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开除或开除。
 
 

8.政策通知

 
  • 向OES注册后,应告知所有学生和家长并确认这些政策。校长还应使与学生接触的所有员工,志愿者和承包商都了解这些政策。
  • OES将在OES的网站上发布此政策。 OeS必须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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