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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和暴力預防

1.政策總說明

  • 加拿大安省網上中學(Ontario eSchool)的政策是讓學生擁有安全,可靠,和平的教育體驗,不受其他學生騷擾,也就是所謂的欺凌或網絡欺凌。OES不會容忍任何類型的非法騷擾,禁止構成本條款所定義的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即使這些行為發生在學生與OES的學術互動之外。禁止對受害者,目擊者或任何其他意提供有關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訊息的人進行報復或誣告。無論學生的法例地位如何,所有學生都受到保護。任何違反本政策的人都可能受到紀律處分,包括開除學籍。本政策由本校校長執行。所有的行為都應遵守安大省略和安大省略教育法所規定的法律。
安全性和暴力預防
 

2.欺凌和網絡欺凌的定義

 
  • 「欺凌」是指一個單一的重大事件或事件模式,涉及到針對另一個學生的書面,口頭,或電子通訊,或身體行為或手勢,或其任何組合。造成:
    • 傷害學生的身體或損壞學生的財產
    • 導致學生的精神痛苦
    • 干擾學生的教育和學習機會
    • 創造一個敵意的教育環境,或
    • 嚴重擾亂學校的運作跌序
       
  • 「網絡欺凌」是指本節第一段所定義的任何通過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話、手機、電腦、傳呼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短訊和網站。網絡欺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通過發送或張貼不適當的和具有傷害性的電子郵件訊息、即時訊息、文本訊息、數字圖片或圖像,或網站張貼,包括博客或任何其他電子設備,騷擾、戲弄、恐嚇、威脅或恐嚇他人。OES認識到這一定義可能並不全面,因此,OES保留對可能不在此定義範圍內,但仍符合本政策一般目的的行為進行懲戒的權利。
     
  • 當本節a或b段所定義的行為或交流發生在以下情況時即為欺凌或網絡欺凌:
    • 發生在學校財產或學校贊助的校內或校外的活動或事件上,或被傳遞到這些地方
    • 發生在學校財產之外或學校贊助的活動或事件之外,如果該行為干擾了學生的教育機會或嚴重擾亂了學校或學校贊助的活動或事件的有序運作。
    • 「家長」是指家長,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 「肇事者」是只參與欺凌或網絡欺凌的學生學校財產」是只用於學校目的的所有不動產和所有有形的廠房和設備,包括公共或私人校車或小型貨車。
    • “學校財產”是指用於學校目的的所有不動產以及所有有形工廠和設備,包括公共或私人校車或貨車。
    • 「受害者」是指被欺凌或網絡欺凌的學生
 
 

3.報告程序

 
  • 任何認為自己遭受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的學生,都應向課程教師,校長或其指定人員舉報涉嫌的行為。 如果學生更願意向教師或校長以外的其他人舉報所指稱的行為,則該學生可以聯繫任何OES員工。 OES將盡可能尊重受害人和犯罪者的機密,這與OES的法律義務相一致,並且有必要調查指控的欺凌和網絡欺凌指控,並在證實這種行為後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措施。 但是,不能僅根據機密報告對肇事者採取紀律處分。
  • 任何學校的僱員,志願者或與學校有合同的公司的僱員,目睹或掌握可靠的信息表明學生遭受了欺凌或網絡欺凌,應將此事件報告給校長。 “可靠信息”應包括父母或學生關於學生是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的受害者的主張。
  • 所有報告都必須記錄在OES的“欺凌/網絡欺凌報告表”中。 受害人或舉報人應提供與欺凌或網絡欺凌有關的文件副本和/或保存這些文件,以便將文件提供給調查人員。 如果受害人或犯罪者不願或無法完成OES的欺凌/網絡舉報表格,收到口頭報告的學校員工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使用報告者或受害者自己的信息填寫OES的欺凌/網絡舉報表格。 描述涉嫌欺凌或網絡欺凌的詞語。
  • 學校負責人應在收到OES的欺凌/網絡欺凌報告表後四十八(48)個小時內,通過電話和一流郵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害人和犯罪者的父母,該舉報已收到並正在傳播。 正在根據本政策進行調查。 通知的內容應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轄的法律。 如果校長認為這種放棄符合受害人或犯罪者的最大利益,則學校校長可以放棄通知要求。 此項豁免不會否定學校遵守本政策其餘部分的責任。
  • 對於未參加OES的學生,OES將向有關官員舉報任何欺凌或網絡欺凌的指控。
 
 

4.調查與補救措施

 
  • 學校負責人應在收到OES的欺凌/網絡欺凌報告表後的五(5)個教學日內,對涉嫌的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進行調查。 調查的目的是獲得與指控有關的所有事件和情況的準確,完整的說明,確定是否發生了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並確定應對該行為負責的學生。 這些程序旨在保護受害者和犯罪者的權利。
  • 校長將在收到OES的欺凌/網絡舉報表格後的七(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除非委託人提供書面延期。 校長在必要時可以將完成調查的時間延長最多七(7)個工作日。 校長應將延期的批准書面通知所有各方。 校長將加快對涉及人身暴力或嚴重傷害威脅的任何索賠的調查。
  • 為結束欺凌或網絡欺凌並防止其再次發生,校長將採取認為必要且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中止OES課程和/或轉介至執法部門。 所有行動步驟均應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轄的法律。
  • 校長必須以書面報告形式記錄其調查結果。調查報告應包括受害人,犯罪者和證人的陳述/訪談的文件。調查期間獲得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例如,電子通訊)的副本均應附在報告中。主要調查報告還應包括有關欺凌或網絡欺凌報告是否得到證實的證據,以及該報告得到證實或未得到證實的原因。如果報告得到證實,則校長應在調查報告中包括有關糾正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的建議,並在適當時提出保護學生免受報復的策略。如果該舉報沒有被證實為欺凌或網絡欺凌,但該行為違反了學校的規定或政策,則校長應具體說明所違反的學校的規定或政策,並提出適當的建議以解決違規行為。
  • 由於欺凌或網絡欺凌可能會在數週或數月後再次開始,因此,在確鑿案件中,應嚴密監視肇事者。 應鼓勵受害者向校長報告任何新問題。 校長應定期採訪受害者,以確保不再發生欺凌,網絡欺凌或報復行為。 委託人應將與受害者的所有跟進記錄在案。
 
 

5.文件保存

 
  • 校長將在單獨的機密文件中保留原始完整的OES的欺凌/網絡欺凌報告表,調查訪談記錄和報告,調查結果,調查報告(包括任何行動決定)以及其他相關調查材料,並保留一份副本。 記錄在犯罪者的教育記錄中。
 
 

6.上訴

 
  • 對於沒有其他審查程序約束的非紀律補救措施,犯罪者和受害者的父母有權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長提出上訴。 委託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委託人的決定並發布書面決定。 2. RSA 193:13,Ed 317和OES的紀律政策中的程序為受欺凌,網絡欺凌或報復行為紀律的學生建立了正當程序和上訴權。
 
 

7.報復或虛假指控

 
  • 任何人都不得對受害者,證人或其他善意提供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信息的人進行報復或作出虛假指控。 OES將對報復或作出虛假指控或鼓勵他人對受害人,證人或真誠提供信息,作證,協助或參與調查,程序或其他任何人的任何人進行報復或作出虛假指控的個人進行懲處。 有關欺凌或網絡欺凌行為的聆訊。 如果某人提出的投訴或舉報並非出於真誠,OES將採取被認為是必要和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停職,開除或開除。
 
 

8.政策通知

 
  • 向OES註冊後,應告知所有學生和家長並確認這些政策。 校長還應使與學生接觸的所有員工,志願者和承包商都了解這些政策。
  • OES將在OES的網站上發布此政策。 OeS必須遵守安大略省和《安大略教育法》所管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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